传销的特点

2023-02-14 09:34:55趣智分享 【作者:ad999】 【 字体:

1、宣传来头很大,但却漏洞而出,大有来头的老总在网上却基本找不到任何确切的权威信息
2、宣传很容易赚钱。就象天上掉的馅饼一样.....问题是这么容易赚钱的项目,怎么那些银行啊,专业理财公司啊怎么还不一拥而上?这样的机会还留给他们挖空心思地向你推荐吗?
3、大都是些见世面少、知识、常识欠缺的退休老人、农民、小生意人和学生在做,很容易赚钱为什么竟然别人都不知道,为何反而这样的人知道?因为好骗...
4、反正你加入后的唯一要做的事就是做“市场”---拉人头.......也就是拉人进来就能赚钱,拉得越多赚得越多......传销也就是拉人头赚钱。

微商传销与普通传销相比,迷惑性更强,单个用户受骗金额小,受骗人数总体数量巨大,作案成本更低。

微信传销同样利用亲人、朋友关系为商家信用进行背书,被诱骗的往往是熟人,宣扬不劳而获,没有正经的商品,或者商品价格异常,远高于市价,热衷于谈理论与概念。它的盈利模式表面上是尽可能多地添加微信好友,从而圈养出潜在的受众群体,同时通过刷屏来强化印象,

但其本质依然是依靠发展下线、发展人头为自己购买产品再对外进行销售。这种金字塔结构的层级代理把发展下线作为方向,销售者不需要专业、信用等参考评级,代理只需要把货分销给下面的代理,就能把销售额做大,更无关售前售后各种问题的解决。

利用“微商”开展网络传销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利用熟人、朋友圈进行传销,隐蔽性强,欺骗性强;二是蔓延速度快,涉及地域广,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传销的规定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网络传销的本质仍是传销,它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人机人之间的交互性、前所未有的开放性、时空差距的跨越性等特点。国家要提高打击网络传销的效果,就必须针对网络传销的固有特点,首先从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入手近日,

工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网络传销案源线索搜集研判、案件报备与查处,切断网络传销信息传播渠道,进一步做好网络传销查处工作。

在这份通知中,工商总局明确指出了一种隐蔽性更强的传销——打着所谓“微商”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由于“微商”是以微信朋友圈为基础的营销模式,其营销空间有一定私密性,披着“微商”外衣的传销由此也成为监管的“灰色地带”。


非法传销的特征如下:
1、罪犯身份复杂。
2、欺诈性并不明显。
3、非法传销案件的证据收集、调取、固定难。传销组织等级严格,组织严密,内部分工明确。
非法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和其他利益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是传销:

1、需要交入门费。

2、需要发展下线。需要不断的找合作者,并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别人。

3、根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你有多大的回报。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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